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簡稱《法律意見書》)。
(一)【私募登記法律意見書】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AMBERS系統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ye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二)【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項或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三)【勤勉盡責要求】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瞞報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參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相關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應當包含完整的盡職調查過程描述,對有關事實、法律問題作出認定和判斷的適當證據和理由。
法律意見書的陳述文字應當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ye 法律意見應具體明確。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應當與申請機構系統填報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統填報信息與盡職調查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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